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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苍蝇与蛋 (第2/2页)
)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