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妖归来_第113章 因起微末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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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3章 因起微末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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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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